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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0年度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2020-11-12


关于申报2020年度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全市各影院:

为充分发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本市影院在复工复产后持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为观众提供多样化、分众化的内容供给推动上海电影事业更快更好发展,根据《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沪文广影视规﹝2017﹞3号)《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预﹝2015﹞19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2020年度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工作到位的影院予以奖励

为推动全市影院按照最新版《电影放映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指南》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打造安全、有序、繁荣的电影市场,对复业以来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影院予以适当奖励。对获得该项目奖励的影院,如在后续经营中未通过防疫检查的,除公开通报外,将追回奖励款项。

(一)申报条件

1.在2020年10月1日前正式复业并正常经营的影院;

2.未因防疫措施落实不力被上海市电影局通报;

3.加入商业电影院线。

(二)递交材料

1.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对影院积极放映艺术电影予以奖励

为推动本市影院更好地放映具有艺术创新价值的影片,助力上海电影市场多样化发展,对积极参加艺术电影放映活动的影院予以适当奖励。

(一)申报条件

1.在2020年10月1日前正式复业并正常经营的影院;

2.在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作为放映单位积极参加上海艺术电影联盟策划组织的国产艺术电影放映活动,以及各类艺术电影展(周)放映活动等;

3.加入商业电影院线。

(二)递交材料

1.申请表(见附件2);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放映统计表(按活动列举,包括放映篇目、放映场次、人次、票房),统计表内容需经活动主办方审核盖章。

三、申报要求

除上述申报条件外,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影院,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不得申请本次奖励:

(一)安装使用未经备案的票务软件;

(二)同一时期安装和使用两套以上(含两套)电影院票务软件产品;

(三)改动票务软件及相关票房收入数据;

(四)未经审批私自增、改建影厅、扩充座位数;

(五)不上报票房收入数据又不履行相应报告程序;

(六)偷、漏、瞒报票房收入数据;

(七)拖、欠、拒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八)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影院,请于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前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海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各一份并加盖公章):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绍兴路5号1楼政务大厅

联系人:孙洁、王雨亭021-64370176*8518、8512。

特此通知。

附件:1.项目(一)申请表 

      2.项目(二)申请表

上海市电影局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