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03
扶持电影创作 奖励电影佳作
发展电影产业 培育电影人才 助力电影复产
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2020年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文艺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进一步繁荣上海电影的创作生产,推进全球影视创制中心建设,根据上海市《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上海市电影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支持本市电影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沪八条”政策),制定本申报指南(2020年版)。
本专项资金来源为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用于扶持电影创作、奖励电影佳作、发展电影产业和培育电影人才等相关的项目。同时,今年将重点落实“沪八条”政策,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严重的电影企业予以支持,帮助电影企业抗疫复苏,全力推动本市电影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本专项资金面向社会公开接受项目的申报。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电影局委托,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负责组织资助项目的评审和监管工作。
一、扶持电影创作
本专项资金对电影创作的扶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努力创作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民族的优秀电影作品,培根铸魂,积极担当“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专项资金对列入中宣部、国家电影局的重点题材,对列入上海市电影局创作规划的重点项目,对配合重大节庆和纪念日的相关创作项目,将着力倾斜加大资助扶持力度。重点扶持下列电影的创作和摄制:(1)庆祝建党100周年等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重点电影;(2)反映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电影;(3)反映疫情防控斗争主题的电影;(4)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主题、讴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展现爱国主义、表现时代风采的现实题材电影;(5)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题材电影;(6)展现上海特色题材的电影;(7)文化“走出去”题材的电影;(8)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9)推动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普及的电影;(10)展现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选题内容参见《上海文艺创作重点选题推荐<2020年9月修订版>》,刊发于2020年9月28日的《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新闻晨报》。)
本专项资金对电影创作项目的资助扶持分为选题孵化、剧本创作、重点拍摄和青年编剧扶持项目等四类。
(一)选题孵化资助
1.申请条件
凡在上海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符合电影创作重点扶持范围的创作选题,可以申请选题孵化资助。选题孵化完成的剧本项目必须在上海备案立项。
2.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3000-5000字的详细内容梗概、项目阐述、策划方案和主创团队介绍。
(二)剧本创作资助
1.申请条件
由在上海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申报的电影剧本创作项目(含网络电影),需在上海完成备案、立项手续,并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国家重点和市级重大项目提供拟立项证明。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上盖章同意,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并承诺不在获得资助后转立项。
申报剧本创作项目的备案立项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
2.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一般项目提供完整剧本初稿;同时须附上《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复印件。
(3)国家重点和市级重大项目提供完整剧本初稿;同时提供拟立项等其他证明材料。
(4)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三)重点拍摄资助
1.申请条件
凡在上海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符合电影创作重点扶持范围的影片(含网络电影),在本市备案、立项,并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该电影项目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可以申请资助。国家重点和市级重大项目提供拟立项证明。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上盖章同意,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并承诺不在获得资助后转立项。
申报重点拍摄项目的备案立项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
2.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一般项目提供完整剧本;同时须附上《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复印件;还需提供主创人员合约、主要合作方合约等。
(3)国家重点和市级重大项目提供完整剧本初稿;同时提供拟立项等其他证明材料。
(4)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样片、图片、音像资料等。
(四)青年编剧扶持项目
青年编剧扶持项目扶持45周岁以下(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具有上海户籍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公民,以及外省市公民定向为上海创作、具有时代特色的项目。资助主要包括电影选题孵化和剧本创作两类,对入选的项目给予一对一专家指导、作品推介等扶持措施。
●选题孵化资助
1.申请条件
凡符合条件的青年编剧,且选题内容符合电影创作重点扶持范围,可以申请选题孵化资助。
2.提交材料
(1)编剧身份证或居住证、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等复印件。
(2)详细的选题内容和创作构思、内容梗概、主创人员深入生活计划。
●剧本创作资助
1.申请条件
凡符合条件的青年编剧,可申请剧本创作资助。
2.提交材料
(1)编剧身份证或居住证、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等复印件。
(2)万字以上的详细内容梗概(含创意启发、创作目的、剧本构想、主题立意、人物小传等)和完整剧本初稿。
(3)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为鼓励影视机构拍摄制作“青年编剧扶持项目”已通过结项的获得青年编剧剧本资助的优秀作品,凡在上海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可按本“指南”关于重点电影拍摄资助的规定,申报重点拍摄资助。
二、奖励电影佳作
本专项资金的电影佳作奖励,旨在奖励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体现时代文化成就、代表国家或上海文化形象,有利于推动电影文化创新发展的影片。
1.奖励范围
佳作奖励主要分为三类:
(1)获得国家重要奖项(如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华表奖”、“金爵奖”、“金鸡奖”、“百花奖”等)的优秀影片;获得具有世界影响力并为国家有关部门认同的国际主要电影节重要竞赛单元奖项,并符合正确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的电影佳作。
(2)影片内容积极健康,受到观众广泛欢迎和市场普遍认同的影片,具有一定艺术质量,票房达1亿元以上的故事片、票房达5000万元以上的动画片或纪录片,以及青年导演(45周岁及以下)执导的前两部作品中票房达3000万元以上的影片。
(3)影片内容积极健康、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获得业界好评、有利于促进电影艺术创新、活跃繁荣电影创作、票房达1000万元以上的影片。
2.申请条件
凡在上海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且申报的影片在本市备案立项,并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符合以上资助要求条件的可申请奖励。
3.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3)影片DVD。
(4)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奖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5)第三方提供的有效电影票房证明(统计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三、发展电影产业
本专项资金对电影产业的扶持,旨在通过支持上海在建设全球影视创制中心过程中急需发展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或关键环节,日益完善上海电影工业体系,努力打造影视产业新高地。扶持范围主要为:支持“全球影视创制中心”建设,支持推广优秀国产艺术电影,支持影视拍摄和版权服务,支持影片在上海取景、摄制等四类。
(一)支持“全球影视创制中心”建设
●支持社会资本投资高科技摄影棚及后期制作设施
1.资助范围
对全球影视创制中心建设中的重大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鼓励企业在上海各类影视基地按照国际电影摄影标准建设功能齐全的中、大型高科技摄影棚,以及特色摄影棚,并配套高科技特效拍摄设备。
2.申请条件
全球影视创制中心建设过程中投入的重大项目,项目申请的主体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2019年以后上海投资建设大型高科技摄影棚及配套空间设施的单位。建设的摄影棚及其配套空间在2个以上(含2个),最小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
3.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设立背景、意义;总投资(含项目投资清单)。申请报告需附材料真实性声明,并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2)项目规划和方案。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项目立项批复。
(6)土地证明或承租协议。
(7)项目投入证明(合同等)。
● 支持影片在上海后期制作
1.资助范围
鼓励全国影视制作机构来上海进行后期制作,对上海后期制作企业予以一定的支持,艺术质量上乘、制作水平精良,且主要在上海进行后期制作的影片。
2.申请条件
注册在上海的后期制作公司,为全国各地影视制作机构出品的影片提供剪辑、声音、调色、特效等后期制作业务,可以申请资助。影片需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3.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影片DVD。
(4)《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5)与影片出品方签订的后期制作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6)后期制作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支持上海电影后期制作技术服务平台、空间建设
1.资助范围
支持上海积极引进国内外龙头后期制作企业,开发后期制作全流程系统,引进研发后期制作高新技术,对各类后期制作服务平台、共享空间予以一定支持。
2.申请条件
2019年以后在上海注册的,后期制作服务平台、共享空间运营企业。
3.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设立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含项目投资清单);项目具体实施情况;服务对象及提供服务的方式;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申请报告需附材料真实性声明,并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后期制作技术或企业引入情况。
(5)项目投入证明(合同等)。
●支持上海影视拍摄基地
1.资助范围
为支持上海各类影视拍摄基地为全国电影拍摄剧组提供拍摄服务,对上海影视拍摄基地接待电影剧组予以一定支持。
2.申请条件
在上海注册的影视拍摄基地的运营企业。
3.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接待电影剧组证明材料,需含《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
(二)支持推广优秀国产艺术电影
1.资助范围
为弘扬主流文化,普及电影美育教育,鼓励优秀国产艺术电影的放映和交流,尤其是反映民族文化、非遗内容等的艺术电影(含戏曲电影),提升电影放映质量,满足群众多样化、分众化的观影需求,对推广优秀艺术电影的项目予以一定支持。
2.申请条件
在上海注册的,积极开展优秀国产艺术电影放映、公益艺术电影交流、推广国产艺术电影的组织主体和服务平台;在上海注册的具有培训资质的电影相关机构开展各类放映技术培训(接受培训人数达到50人以上)等。
3.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复印件。
(3)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申报项目开展情况。
(4)项目总投入,包括策展费、授课费、版权购买、宣传推广、场租费、物料设计费、培训费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支持影视拍摄和版权服务
1.资助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影视拍摄和版权服务建设,继续优化影视拍摄服务和版权服务,不断拓展影视拍摄和版权服务内容和服务区域,提升服务品质,对上海影视拍摄服务和版权服务机构予以资助。
2.申请条件
面向国内外影视企业提供拍摄服务、版权服务的上海影视服务机构。
3.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设立背景、意义;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和成果;项目服务对象及提供服务的方式,服务对象数量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报告需附材料真实性声明,并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四)支持影片在上海取景、摄制
1.资助范围
(一)为鼓励全国各地影视制作企业来沪拍摄取景,对宣传提升上海城市形象、发展上海电影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影片予以资助。重点支持能反映出上海红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特点的影片。
(二)为鼓励全国各地影视制作企业来沪拍摄电影,对在电影行业复工复产后(20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积极在上海摄制的电影项目予以支持。
该项目不与重点拍摄资助、实施影片因疫情停止拍摄补贴同时享受。
2.申请条件
(一)在全国各地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且作为第一出品方摄制的影片中出现可辨识的上海城市外景影像超过三分之一的,影片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最终票房在2000万元以上的影片可以申请资助。
(二)电影行业复工复产后,在全国各地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作为第一出品方在上海积极摄制的电影项目可以申请资助。
3.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项目(一)提交《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项目(二)提交《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复印件。
(5)申请项目(一)提交影片DVD。
(6)申请项目(一)提交第三方提供的有效电影票房证明(统计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7)申请项目(一)提交在上海取景、摄制的相关证明。
(8)申请项目(二)提交在上海取景、摄制发生费用的相关证明。
四、培育电影人才
本专项资金对电影人才的扶持,旨在通过鼓励设有电影学科和电影相关专业的上海高等院校以及上海影视机构探索创新电影人才培养机制,积极培育上海电影产业发展过程中急需的紧缺人才,探索形成对接国际、具有上海特色的多方位的人才教育培养体系。
本专项资金对电影人才的资助扶持分为支持电影教育项目、支持电影实训项目等两类。
(一)支持电影教育项目
1.资助范围
鼓励本市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和多类型的电影人才培养。支持设有电影学科和相关电影专业的高校积极引进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影视教育教学资源,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鼓励教育界与产业界联手,面向全球、面向未来发现引进青年电影人才,探索形成符合上海特色的“产学研用一体化”机制,为上海电影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电影人才。
2.申请条件
注册在上海的具有政府认定的教育资质的主体,在申报年度内(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引进或打造电影专业教育项目的,可以申请资助。
3.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应资质;项目设立背景、意义;总投资(含项目投资清单)、项目具体实施内容;提供教育的方式,教育对象数量的证明材料;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申请报告需附材料真实性声明,并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教学成果证明材料(如学生作品、新闻报道等)。
(二)支持电影实训项目
1.资助范围
支持上海影视机构运用优秀电影师资,通过电影项目拍摄、编剧培养、技术指导等方式搭建实训平台,培养和推出一批青年电影人才。
2.申请条件
注册在上海的影视机构,在申报年度内(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通过拍摄实训、剧本开发、技术指导等各种形式开展电影人才挖掘和培养计划的,可以申请资助。申报方需承诺实训成果在上海备案立项。
3.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设立背景、意义;总投资(含项目投资清单);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实训对象及提供实训的方式,实训对象数量的证明材料;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申请报告需附材料真实性声明,并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实训项目成果证明材料(如上海立项备案回执、公映许可证、赛奖证明、新闻报道等)。
五、补贴电影企业因疫情产生的损失
今年,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全力支持本市电影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沪八条”政策,对受此次疫情影响较大的上海电影企业给予一次性的支持。扶持范围主要为:实施电影宣发补贴、实施影片因疫情停止拍摄补贴等两类。
(一)实施电影宣发补贴
1.资助范围
为保持上海电影宣发能级,对原定在1月24日至5月31日期间有重点电影项目上映,但因疫情原因撤档遭受损失的上海企业给予一次性的宣发补贴。重点电影指列入中宣部、国家电影局、上海市电影局创作规划的重点项目。
(一)对在春节档等档期中承担重点影片发行任务的上海发行企业,对前期宣发费用损失予以一定补贴。
(二)对因疫情撤档的上海重点项目的第一出品方(且为宣发费用支付主体),对前期宣发费用损失予以一定的宣发补贴。
2.申请条件
(一)在上海注册的发行机构,发行影片因疫情原因撤档,并已发生电影拷贝费、市场营销费等各类宣发费用,可以申请补贴。独家发行的,发行方须征得出品方一致同意;联合发行的,发行方须征得出品方、联合发行方一致同意,共同委托一家符合条件的发行方申报。
(二)在上海注册的影视机构,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影项目因疫情原因撤档,并已发生电影拷贝费、市场营销费等各类宣发费用,可以申请补贴。
如电影项目的第一出品方与发行方均为注册在上海的企业,请协商后由一家进行申报。
3.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项目(一)提交《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联合发行方的委托授权书(不含独家发行)。
(4)影片出品方的委托授权书。
(5)前期宣发投入证明(含项目明细、合同发票、宣发物料等)。
(6)影片DVD。
(7)电影的发行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实施影片因疫情停止拍摄补贴
1.资助范围
对受此次疫情影响被迫中断拍摄的上海重点电影项目予以适当的补贴。重点电影指列入中宣部、国家电影局、上海市电影局创作规划的重点项目。
2.申请条件
在上海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在全国各地取景拍摄时,因疫情原因被迫中断拍摄,产生了滞留费、租赁费等客观损失,可以申请资助。申报机构需是电影项目的第一出品方,且项目已在上海备案、立项。
3.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4)拍摄中断产生的损失费用证明(含项目明细、合同发票等)。
六、申报事项说明
1.项目申报自2020年10月10日9:00开始受理,电影创作和佳作奖励项目的网上申报至10月22日截止(17:00申报系统关闭,逾期概不受理),所有项目提交书面申报材料至10月26日17:00截止。
2.同一项目可申请本申报指南中不同类型和阶段的资助或奖励。
3.申报单位根据申报类别和受理渠道报送材料。其中:
(1)电影创作和佳作奖励项目,登录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官网(http://www.shcdf.org),在首页注册申报者信息,在线填报《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并将所有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十四份按联系约定的时段,快递至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评审办(地址:番禺路396号2楼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咨询电话:62815037转204/217/304。
(2)电影产业、电影人才和补贴电影企业因疫情产生的损失项目,登录上海市电影局官网(http://dyj.sh.gov.cn),下载填写《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并将所有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十四份按时送至上海市电影局行政受理窗口(地址:绍兴路5号),咨询电话:64370176转8521/8522。
(3)咨询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对申报者提交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5.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工作,统一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
6.公示结束后,受资助方将与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签订《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协议》,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七、监督管理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电影局、上海市财政局对项目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项目申报方对申报主体、项目内容、证明材料和所有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凡发现虚假、伪造等情况的,一经查实,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获得资助的项目,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根据《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和监管细则》进行后续监管和绩效评估。项目责任方对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会计制度、国家财税法规以及《项目资助协议》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节俭支出。项目责任方须对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组织的各类监管检查予以积极配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提交《项目进度表》和《项目成果报告书》及相关附件。
对违反相关规定、存在导向问题、敷衍塞责,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的项目责任主体,基金会有权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督查,必要时根据情节轻重,将采取口头警告、公开通报、限期整改、撤销资助、追回资助款项、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违反有关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电影局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二○二○年十月